【佔中判刑】法官指被告犯案不為私利 惟影響廣泛判監是唯一選擇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24 15:06

最後更新: 2019/04/24 16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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佔中案法官在判刑時,強調各名被告的犯案動都不是為了私利、憤怒或金錢利益,而是為爭取普選特首及保護學生領袖。(陳靜儀攝)

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參加者,經過18天聆訊後,法官分別裁定3名發起人戴耀廷、陳健民及朱耀明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等罪成,其餘被告陳淑莊、邵家臻、張秀賢、鍾耀華、黃浩銘及李永達則全部控罪罪成,除陳淑莊押後判刑外,各被告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及16個月、緩刑或社會服務令。法官強調各名被告的犯案動都不是為了私利、憤怒或金錢利益,而是為爭取普選特首及保護學生領袖。惟不論被佔領的行車道數目、參與人數及日數均比案例嚴重,市民受到嚴重損害,佔領雖和平進行,但亦造成的影響廣泛,判監是唯一合適選擇。

法官判刑時指,除有多個案底的黃浩銘外,接納其餘被告均有良好品格,尤其朱耀明及李永達最為突出。就第1項控罪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第2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,刑期起點為18個月及9個月,但因戴耀廷及陳健民有良好品格而獲減刑,他們的總刑期為16個月。法官續指,對於朱耀明多年來貢獻社會感動,加上他亦年屆75歲及有健康問題,故判處他入獄16個月,緩刑2年。

就邵家臻、張秀賢及鍾耀華涉及的第2和第3控罪,法官以量刑起點均為9個月,邵家臻因有良好品格而減刑1個月,至於張秀賢及鍾耀華則因案發時年輕,而值得給予機會,分別判處兩人社會服務令200小時及入獄8個月,緩刑2年。

另外,法官指黃浩銘涉及的第4及5項控罪,在分域碼頭街發生,規模相對較小及較不嚴重,判他入獄8個月。李永達涉及的第6項控罪,在夏愨道發生,案情嚴重,量刑起點為9個月,但因他有良好品格而減刑1個月,而且他奉獻半生服務香港,而獲准判處緩刑2年。

庭內多名公眾人士聞判後哭泣,亦有與被告家屬擁抱。當中黃浩銘步入囚室前,高聲呼叫「多謝法官閣下,我哋爭取民主嘅決心不變」,法官面露笑容後離開。

邵家臻(左)及黃浩銘(右)由囚車押送往荔枝角收押所。